劳动仲裁代理词
代 理 词
尊敬的仲裁员:
北京长安(上海)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当事人陈小露的委托,特指派吴展律师来承办此案,并出席今天的开庭。现本代理人就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,希望仲裁员在庭审时依法采纳本代理人的意见:
一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某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形成劳动关系、申请人因公致伤构成工伤
申请人于2011年3月份进入上海某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工作,从事电焊工工作。2011年8月24号,申请人工作时从梯子上摔下来,经医院治疗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鉴定为工伤、左脚第二跖骨骨折,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公致残程度十级。
二、申请人应当享受被申请人未予办理的部分工伤保险待遇
依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和上海市实施《工伤保险条例》办法,申请人陈小露在因单位劝退而辞职后仍然享受以下待遇:
1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331元/月×3月=12993元;
2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331元/月×3月=12993元;
3、工伤期间停工留薪待遇4331元/月×3月扣除单位实际发放的3540元,为9453元;
以上合计:35439元
综上所述,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所受伤害为工伤,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10月24日予以认定申请人为工伤为证,2012年3月10日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为十级伤残,其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依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和上海市实施《工伤保险条例》办法为依据。以上为本代理人的代理意见,望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庭审、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。谢谢!
代理人:吴展
二○一二年九月十二日